证监会拟放宽券商代销金融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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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2日公布券商资管业务试行办法修订稿后,中国证监会23日又发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放宽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范围。 草案共21条,明确了代销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着重强调了证券公司的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证监会在草案起草说明中称,经反复研究,草案规定可以代销的金融产品应当是国家有关部门(如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等)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例如,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草案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应当在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适当性管理是草案的核心内容。为保护客户利益,草案要求证券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保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一是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划分其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二是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之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三是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证券公司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草案要求,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判断该金融产品适合该客户购买的依据,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同时,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监会在草案起草说明中称,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既可以由客户直接向委托人支付,也可通过证券公司支付。在通过证券公司支付时,将客户的购买资金纳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体系,可以在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及与金融产品销售有关的账户之间划转,有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保持与当前代销基金业务实践的一致性。 此外,草案还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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